深圳市计算机用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深圳市计算机用户协会。
英文Shenzhen Computer Users Association(SCUA)
第二条 本协会以计算机用户为主体,吸收计算机研制、生产、技术服务等
部门自愿组成,是独立的社会协会法人。协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社会、联系政府、普及推广计算机应用;维护国家和用户的正当权益,加强用户之间、用户和国内外厂商之间的联系;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提高计算机资源的利用效率并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
第四条 本协会是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的地方分会,接受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社会协会登记管理处的监督管理,接受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的业务指导。本协会的章程参照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的章程制订,并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社会协会登记管理处批准;会徽使用由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统一制订的会徽。
第五条 注册办公场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五道9号金证科技大厦9楼91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用户协会在用户之间、用户和国内外厂商之间、用户和政府部门之
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用户的愿望和要求,传达贯彻政府部门的方针、政策。
用户协会采取各种有效形式不断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充分发挥计算机资源的作用和有效利用率。
本协会的具体工作内容是:
(一) 开展技术咨询、技术交流、信息交流;
(二) 组织技术协作、技术培训和维修服务;
(三) 组织计算机应用成果的评审和推广;
(四) 组织计算机厂商及其它产品的信誉评议;
(五) 向有关单位、部门反映用户的意见和建议;
(六)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凡装备、使用计算机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协会或个人会员。计算机研制、生产、技术服务等部门,也可申请入会。区一级或应用领域的计算机用户协会可以协会会员加入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适当吸收少量海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经验交流报告会、技术培训等活动;
(二) 优惠享用协会出版的刊物和资科;
(三) 优惠获得协会内技术成果和各种有价技术资料。
(四) 有权对协会各级领导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 可通过协会向领导部门反映有失技术政策等问题;
(六) 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七) 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按期交纳会费,积极承担协会所分派的任务,主动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二) 积极总结计算机的推广应用技术成果以及业务建设的经验,向协会召开的各种会议提供资料;
(三) 遵守知识产权法,尊重他人成果,不泄露他人技术机密,未经协会批准或原单位同意,不得复制、转让他人的技术成果。
(四) 向生产经营单位反馈质量信息,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支持协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常务理事会制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