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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计算机用户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 作者:SZCUA标准工委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4822 | 更新时间:2020/5/6 | 文章录入:webadmin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圳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支持深圳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示范创建工作,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深圳计算机行业及相关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同时,加强深圳市计算机用户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以及《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结合深圳市计算机行业及相关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

第三条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二)符合国家标准编制规则;

(三)优先支持符合深圳市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技进步和满足计算机行业及相关产业市场和创新需求的项目;

)制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深圳计算机用户协会团体代号由深圳市计算机用户协会英文名称缩写SZCUA大写字母构成。

第五条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协会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例如:T/SZCUAXXX - XXXX/ISOXXXXX: XXXX

第六条协会团体标准以中文编写并印发,必要时,可形成对应外语文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深圳计算机用户协会建立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全面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负责协会团体标准技术管理工作协调和标准编制组织实施;

(二)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规划、提供标准化专业支撑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会团体标准提案、立项审批、征求意见,报批稿审批、标准复审、宣贯培训以及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重要事项的决议;

(四)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联络、沟通、文件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开展与团体标准外其他团体标准制修订单位的沟通和合作;

)负责与国内外相关团体标准和标准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标委会成员由协会会员单位中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标准化专家组成。

 设立协会团体标准审定专家库,专家随项目所在领域需求增减,其他专家可根据项目需要随时调整。

章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条制定协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制定协会团体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进行实验、论证,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十协会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

第十二条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协会团体标准一般不予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协会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制定协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

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协会团体标准。

第十五条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和废止等程序。标准制修订工作应按顺序执行,工作中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期限为一年,从项目批准时间为起始时间,如一年内不能提交标准送审稿,视为放弃该标准项目。

第一节提案

第十六条凡有制修订团体标准意愿的单位和组织均可根据实际需求向标委会提出计算机及相关行业内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提案,鼓励各会员单位牵头提案,标委会也可根据行业需求提出项目提案。报送提案时需提交: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附件1);

)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附件2);

)标准编制说明(附件3);

)标准草案等文件。

第十项目提案工作按季度申报。申请提案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准备工作;

标准名称与标准化对象实际相符,清楚准确;

)技术内容成熟,已有三家以上单位使用该项技术,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推广应用的条件;

主要起草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不涉及专利和知识产权纠纷;

)经费已落实。

第十协会团体标准制定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没有覆盖到的领域;

(二) 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细化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

高于现行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四) 尚未在国内等同采用的国际标准的采标标准;

(五) 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六) 协会团体标准的类别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行业基础通用类、产品类、技术类、装备类、操作规范类、方法类、管理类等,按行业需求,不断完善。

第二节立项

第十九条标委会对制修订项目提案的必要性和市场适用性进行论证;通过论证后,协会正式发文立项。如未通过论证,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协会团体标准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制定的规则要求;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导向及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

(三)结合我市实际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有利于新技术的发展和推广;

(五)有利于扩大对外经贸合作或者提升标准国际化影响力;

(六)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增强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保护消费者利益;

(七)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第三节起草

第二十条协会团体标准一经正式立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确定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组成标准编制小组进行起草工作。标准编制小组负责确定标准技术内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的起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认真分析国内外现状与发展。内容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进行试验验证;试验方法类的标准,应当进行比对验证;

)标准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标准的技术内容能够进行检测、认证或者评价;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标准编制小组人员的组成包括不低于60%的人员在标准化对象行业内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并有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每个标准编制小组至少包括1名该领域专家。

第二十二条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起草标准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编制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任务来源;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三)主要编制过程;

(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或依据;修订标准时,应增加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六)是否涉及专利;

(七)主要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八)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报批时提供);

)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

(十)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十一)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五节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牵头起草单位应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报标委会审查,由标委会组织向相关行业的企业、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相关方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单位不少于12家。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或者会议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同时在市计算机用户协会官方网站发布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的,应当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逾期未回复的按无异议意见处理。

第二十六条标准编制小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对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网站上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七条标准编制小组应在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完成同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5)、审定汇报PPT及有关附件等。

第六节技术审查

第二十八条协会团体标准应当经过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由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形成技术审查送审材料,并提交标委会。送审材料包括:

)标准立项批准文件;

)标准送审稿;

)标准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测试或验证报告(标准涉及技术、方法条款时适用);

(六)审定汇报PPT

第二十九条技术审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的形式。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标准编制小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三十条会议审查,由标委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专家由该领域内资深从业人员,标准化专业人员、行业专家等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6人。评审专家人选应当遵循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标准起草人、起草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会议审查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协会团体标准审定会议纪要要点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15天将函审通知和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标准函审投票单(附件6)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有效回函中不低于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标准编制小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审查。三个月之内,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三十三条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点,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七节批准

第三十四条 技术审查通过的标准,由标准编制小组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标委会报送报批材料,包括:

(一) 标准报批稿;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函审结论表(附件7),函审时提供

)会议纪要(附件8),会议审查时提供

)专家评审意见(附件9),会议审查时提供

(七)评审委员会专家名单(附件10会议审查时提供;

(八)评审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11);

第三十五条 标委会负责组织对协会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的,退回标准编制小组进行修改。审核合格的,由标委会组织标委会审查批准

节编号和发布

第三十六条通过审查批准的协会团体标准,由标委会根据编号规则进行标准编号,并由深圳市计算机用户协会发布公告。

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节复审和废止

第三十七条协会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标委会定期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复审应当在团体标准复审周期届满前6个月内完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委会应当及时组织对团体标准进行清理,并向标委会提出复审意见:

(一)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发生变化的;

(三)与标准相关的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

其他需要复审的情形。

复审意见包括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以及主要理由。

第三十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附件13)。

第四十条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不需要修改的协会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协会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

)需要修的协会团体标准纳入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执行。修订的协会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需要废止的协会团体标准,由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公示30个自然日后公告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四十一条复审结果由深圳市计算机用户协会发布公告。

章实施与评价

第四十二条协会可通过自律公约的方式推动协会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四十三条协会及标委会可针对协会团体标准开展解读、培训与宣贯。

第四十四条标委会宜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

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应按照团体标准化系列国家标准(GB/T 20004)开展,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章经费

第四十五条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标准牵头起草单位自筹提供。

标委会在协会团体标准工作中产生的经费,原则上由协会统一筹集和管理。

章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版权。协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属深圳市计算机用户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协会会员可通过获得标准内容。

第四十七条专利。协会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认可。

第四十八条共同标准。协会与其他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活动所涉及的责、权、利,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标准的使用。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及相关组织依据协会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须通过协会批准授权。

章附则

第五十条制定的其他配套管理办法应符合本办法。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深圳市计算机用户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深圳市计算机用户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附件2:深圳市计算机用户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

附件3:深圳市计算机用户协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附件4:深圳市计算机用户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

附件5:深圳市计算机用户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6:深圳市计算机用户协会团体标准函审投票单

附件7:深圳市计算机用户协会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

附件8:深圳市计算机用户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附件9:《专家评审意见》

附件10:《评审委员会专家名单》

附件11:深圳市计算机用户协会团体标准评审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12:深圳市计算机用户协会团体标准发布公告

附件13:深圳市计算机用户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

附件14:深圳市计算机用户协会团体标准专利信息披露及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以上附件省略,有需要者可联系本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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