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计算机科技贡献奖章”是计算机科技人员在一定时期内,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年功式证章,也是计算机科技人员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奋斗和贡献取得的崇高荣誉的体现。“计算机科技贡献奖章”颁发活动自2015年开展以来,已经有来自深圳、内地和港澳地区的200多位计算机工作者获得此项殊荣,并被授予奖章。
根据《计算机科技贡献奖章授予实施细则》规定,“深圳市计算机科技贡献奖章颁发活动”组织委员会将于6月5日至9月30日举办“2018度年计算机科技贡献奖章颁发活动”。请深圳和内地及港澳地区科技部门和社会团体推荐符合授予条件的计算机科技工作者,参与“计算机科技贡献奖章”的申报工作,并配合主办机构做好奖章的授予和颁发工作。
奖章申报办法:
1.申报条件:请参见《计算机科技贡献奖章授予实施细则》。
2.申报时间:从6月5日开始到9月5日结束。
3.申报程序:
1)申报人先从深圳市计算机用户协会网站下载《计算机科技贡献奖章授予申报表》(或复制本通知附件2);
2)填写申报表后,送交所在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盖单位公章。
3)填好后,将申报表的电子文档发到组委会邮箱,纸质文件则发送到组委会秘书处。
4.奖章授予仪式将在九月底的“2018计算机工作者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中举行。届时,组委会将邀请历年奖章获得人员及所在地区科技部门和社会团体领导出席盛会。
5.组委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申报邮箱:szcua@szcua.org
联系电话:0755-8372439
联系人:李先生 13005478375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爱华大厦15楼1528室
附 件1:《计算机科技贡献奖奖章实施细则》
附 件2:《计算机科技贡献奖章授予申报表》
深圳市计算机科技贡献奖章颁发活动组委会
2018年6月5日
附 件1:
计算机科技贡献奖奖章实施细则 (V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计算机科技贡献奖章(以下简称奖章)是计算机科技人员在一定时期内,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年功式证章,也是计算机科技人员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奋斗和贡献取得的崇高荣誉的体现。
第三条 对科技人员经历和贡献的程度,将根据其从事本行业实际工作的年限和对当地社会发展做出的成绩和成果来测评。
第四条 奖章的授予是对科技人员个人在从事计算机事业中所作出贡献的精神奖励,除奖章之外,不再涉及其他物质奖励。
第五条 奖章获得者的推荐、评审以及对其的授予,按本实施细则进行,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奖章申报范围
在计算机软硬件设计制造,运维管理,技术服务和网络技术应用等领域从事多年并在自己的岗位做出成绩,为本地区信息化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七条 奖章授予条件
奖章分为三个级别授予,而在本地区的从业年限和对社会的贡献是授予相应奖章的基本条件。
1、三级奖章授予条件 :
年 功: 在本地区从业10年
基本要求:
1) 在本地区企业或研发机构,担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在个人或团队的努力下使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得到发展,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升, 使企业最近两年平均每年纳税至少 100万元以上。个体经营者最近两年平均纳税为10万元以上。
2)在本地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专业机构,担任从事信息化工作的工程师或专业科室级领导,由个人或团队完成本单位信息化项目,对当地信息化事业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2、二级奖章授予条件 :
年 功: 在本地区从业20年
基本要求:
1)在本地区企业或研发机构,担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在个人或团队的努力下使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得到发展,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升, 使企业最近两年平均每年纳税至少 200万元以上。个体经营者最近两年平均纳税为20万元以上。
2)在本地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专业机构,担任从事信息化工作的工程师或专业科室领导,由个人或团队完成本单位信息化项目,对当地信息化事业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3、一级奖章授予条件 :
年 功: 在本地区从业30年
基本要求:
1)在本地区企业获研发机构,担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在个人或团队的努力下使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得到发展,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升, 使企业最近两年企业平均每年纳税不少于1000万元或个体经营者最近两年平均纳税为100万元以上。
2)在本地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专业机构,担任从事信息化工作工程师或相当处级以上专业工作人员,由个人或团队在近3年内完成信息化研发项目或本地信息化发展项目,对当地信息化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4、 一级奖章(特别贡献)授予条件:
年 功: 在本地区从业35年以上
基本要求:
1)在本地区企业或者研发机构担任相关产业负责人,在个人或团队的努力下使本单位在当地经济的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最近两年企业平均每年上纳税 2000万元以上或个体经营者纳税最近两年平均为200万元以上。
2)在本地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专业机构,担任从事信息化事业领导工作,相当处级以上领导工作10年以上,局级3年以上,由个人或团队在近3年内完成市级信息化项目,对当地信息化事业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获得省市专项科技奖。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奖章每年授予一次,长期进行。
第九条 申报工作在每年二季度开始,在9月底前完成评审,并在合适时举办“奖章授予仪式”。
第十条 凡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个人和组织,均可申报授予奖章。须填写《计算机科技贡献奖章授予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各一式三份),报推荐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奖章的推荐部门或机构:
1、各地区的计算机专业协会组织或机构;
2、各地区人民政府所属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3、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资讯科技界社团组织及机构。
第十二条 推荐部门应承诺,自愿以本单位信用担保推荐情况的真实性。
各申报单位、推荐部门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填写申报书、推荐意见,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一经查实将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奖章并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支持奖章评审活动,并监督过程和授予结果。
第十四条 深圳市计算机用户协会是本项活动的发起单位,负责“计算机科技贡献奖章评选委员会”的组织工作以及奖章颁发仪式。
第十五条 奖章评选委员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将在专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奖章评选委员会将根据公示结果发布授予通知。
第十七条 以下从业人士不得授予奖章: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处罚、处分的;
2、在社会和行业里有不良影响的;
3、在推荐和评审过程中严重违纪,行贿,找门路的;
4、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深圳市计算机用户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计算机科技贡献奖章
颁发活动组委会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