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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
[ 作者:秘书处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3019 | 更新时间:2015/8/26 | 文章录入:webadmin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企业科协)发展的实际需要,为明确企业科协的性质、宗旨、地位、任务和组织办法,特制订本通则。 

第二条  企业科协是企业党组织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团体,是企业党政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企业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科协的基层组织,是所在地区科协的团体成员。 

第三条  企业科协的宗旨是团结企业科技工作者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观测“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依靠”、“面向”的科技工作基本方针,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开展各种群众性科技活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企业发展,代表企业科技工作者的利益,反映他们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企业科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企业科协的主要任务:
  一、协助企业党政领导做好科技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工作,倡导企业精神、科学精神和科技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二、围绕企业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效益,发动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讲理想、比贡献”竞赛活动,对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技术难题献计献策、科学论证,为企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服务;

  三、组织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评选推荐优秀的论文,推广高新技术;

  四、开展继续教育,加快知识更新,提高科技工作者技术水平和领导干部的科学管理水平;

  五、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职工科技文化素质;

  六、积极与各级学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协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七、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兴办科技经济实体;

  八、代表科技工作者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技术成果鉴定等工作;

  九、表彰、奖励有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宣传科技工作者先进事迹,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工作者;

  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十一、完成企业领导和上级科协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认并遵守企业科协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企业科协委员会或常委会批准,即为会员:
  一、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各类技术工作者或有一定贡献的各类专业技术工作者;

  二、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的生产实践中有突出成绩的技术能手和骨干;

  三、热心支持企业科协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企业科协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三、先参加企业科协举办的各种活动和取得有关资料;

  四、会员和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企业科协帮助申诉和给予维护;

  五、遵守企业科协章程,执行决议,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维护企业利益,保守企业技术秘密;

七、参加企业科协活动,完成委托的任务。 

第八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厂规、会章者,给委员会或常委会决议,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

第九条 凡拥有一定数量科技工作者的企业,科协工作者要求且能独立开展工作和活动的,经企业领导同意,报上级科协批准,可建立企业科协。对中央直属特大型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集团,,可报中国科协批准(或备案)。 

第十条 企业科协实行民主办会。企业科协的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二至四年举行一次。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企业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批准企业科协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决议和倡议;

  四、选举企业科协新一届委员会;

  五、制订和修改企业科协章程。
 

 第十二条 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企业科协工作,其职能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订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总结;

  三、领导所属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四、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企业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多的科协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休会期间,由科协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必要时,可设名誉主席一人,由企业党政领导担任。 

 第十四条 企业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应配备一定数量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办事机构负责人应由企业中层以上干部担任。 

 第十五条 企业科协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科技工作者数量设立企业科协分会和专业学组(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企业拨款,其数额按科技工作者年人均50-100元,并逐年提高10%

  二、企业科协举办各种服务事业和创办技术经济实体的收入;

  三、单位或个人捐款;

  四、会员会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通则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发施行,解释权归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十八条 各地区和企业可根据本通则精神,结合具体情况,自行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和企业科协章程。 

第十九条 “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及事业单位科协组织的建立,暂可参照本通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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